經過了第一堂課,想必大家對於寇斯定理都有基本的認知。
老師希望大家針對第三題進行討論,請同學踴躍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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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寇司定理在解決暖化議題時實務上面臨哪些問題?
(hint:為什麼有國家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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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01
1.沒有強制的約束力:碳交易的概念很好,但是沒有強制規定的話,大家就不願意遵守。畢竟,對於既得利益國,遵守規定只是增加成本。除非有強力的制裁方式來使各國遵守,但具有制裁能力的通常就是既得利益國。
2.如何規定各國的碳排放量:課堂中提到美國人民的人口不到世界的1/20,碳排放量占全世界的1/4。若是以現在的碳排放量來規定,一定會引起開發中國家的不 滿,因為他們的碳排放量必定急遽成長,而先進綠能技術大部分已開發國家壟斷,制定的排放量又會受到外交的影響而產生不公平的情形。
3.如何準確測定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容易精準測量,而各國自己測量自己的碳排放量的話一定會有故意低估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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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06
例如美國政治及經濟權力雄厚,假如規定了碳排放量,就會影響到自國經濟,少賺了錢,接著美國對其他國家的投資也相對影響,像蝴蝶效應一樣。雖然保護地球減少碳排放量是正確的,但是每個人追求對自己有利益的, 假使我是美國,我也會希望巴西減少砍伐樹木,而本國仍繼續發展工業。目前採用每個國家限定碳排放量,有的國家會用金錢來買他國碳排放量,使雙方互利,這需 要有組織強制的約束力,不然不會有人遵守京都議定書。我們都專注於眼前的利益,較難考慮到未來,當我們簽京都議定書,代表我們要控制碳排放量→減少工廠排 放量→工廠減少運作收入減少→國家經濟受影響;較少人會注意到,環境受破壞→影響生態→影響人類生活。這層層下去的關係,牽一髮而動全身,我認為最終還是 要彼此溝通,找到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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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07
1.沒有強制的約束力:若沒有強制規定的話,大家就不願意遵守。畢竟,對於某些國家(美國)來說,遵守規定是很花成本的。
2.規定各國的碳排放量:課堂中提到美國的碳排放量占全世界的1/4。若是以現在的碳排放量來規定,一定會引起開發中國家的不滿,如何分配也是須要想想的好問題。
3.如何準確測定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容易精準測,久了之後必定會有各國偷雞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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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09
Coase定 理成立是在以交易成本不高為前提,只要將財產權(碳排放額)或責任歸屬(外部性、碳稅)定義清楚,市場交易便能產生最有效率之結果;但在解決暖化的碳交易 市場,碳權價格的波動度大,受經濟成長或衰退、能源價格漲跌、氣候寒暖、制度轉換等影響,加上對於拒簽京都議定書的國家(如:美國)而言,此項氣候條約的 長期利益須付出立即的經濟成本,對國家將會造成經濟發展上的負擔,且他們投資低碳科技、援助外國、改善能源安全所提供的外部效益也無從計算。成本過高,交 易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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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
簽署京都議定書的工業大國可以向其他國家購買排碳權以達到雙方最大的經濟效益。但這代表工業大國並不會減低其排碳量,因為他們認為仍會盡量買到排碳權來滿足其排碳量,這樣就不能有效減緩地球暖化的速率。也就是說,京都議定書仍有許多降低其簽署國家排碳量門檻的空間。美國拒簽京都議定書,其認為此項條約會使其經濟受到影響,可見其自私的心態,以及不夠高瞻遠矚,只為眼前利益。這樣又如何能夠讓中國與印度等國家效法,加入京都議定書的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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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5
雖然說 寇斯定理可以解決全球暖化,但要發揮作用必須各國都同意並確實遵守這項規則,實際情況則可能是當大國不願意簽署京都議定書、或是簽署之後卻沒有真正遵守, 若發生了其他小國也無法做牽制,無論以武力或貿易方式作為懲罰都沒有太大用處,且更會傷害自己。並且這類情況的發生是必然的,以美國為例,遵守這項條款對 美國本身幾乎毫無利益可言,並且更有龐大的支出。且碳排放量該如何公正有效的計算?有交易的兩國是否確實遵守了交易?也是實務上會面臨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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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6
我覺得 Coase定理所面臨的問題即是"交易成本",正因為有"在交易成本為0"的先前條件下,Coase定理才能成立,但是解決暖化議題不可能不牽涉到交易成 本以及其他更為複雜細瑣的項目,因此,我想要世界各國同意京都議定書有其難度在,每個國家都有不一樣,有各自不相同的情況,很難有完美的條約一次解決大家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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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8
1. 實務上面臨的問題是有些國家(例如:美國)並無意願參與,然而這些國家卻都是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數一數二的國家。而我認為應該要強制執行。
2. 制定碳排放量的確有助於增加某些國家排放二氧化碳的成本,但是如果向他國收購碳排放權,而收購成本小於其生產獲利,那麼總排放量不是跟以前一樣了嗎?但是如果可以透過改善老舊設施(改善成本小於收購探排放量成本,而達到相同的生產量,且碳排放量也減少)來達到與制定京都協議書前一樣的生產量,那麼問題似乎迎刃而解。但是事情總不是那麼完美…就是說有些國家不簽定議定書,那麼上述討論也只是空談。
3. 為何有國家拒簽京都議定書? 我想是因為每個人都會想辦法盡量增加自己最大的福祉,國家也不例外吧!若簽定了京都議定書,其成本必定多出很多,那我幹嘛沒事找自己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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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0
1.碳排放權可能遭高度經濟發展國家的收購,而壟斷碳交易市場。畢竟,消費者中有錢人在市場上才有發言權。
2.碳排放權的界定難符合公平期望,且各國受暖化影響的程度不同,配額不易分配。
3.碳排放量不易計算,只能粗略估計
4.環境污染工業之產品,如鋼鐵,在需求量增加的狀況下,會造成供需失調。
5.碳排放權的懲罰機制並沒有具相當公權力的國際組織來維持(京都議定書內規劃之監督委員會其執行力令人質疑,尤在美國壓力下),更甚是監督委員所屬國家受到外交阻礙、軍事警告。
6.加入京都議定書會員國此舉本身並無強制力,故大國如美、澳尚未接受碳排放量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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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3
我想寇斯定理在實務上首先面對的就是他的交易成本的考量,雖然市場背後都會有一隻手來均衡和穩定市場價格,但若出現了惡性競爭,價格不斷飆漲,科技又無法達到可 以有效減少排碳量,那是必會有國家首先反對,會退出這京都議定書的協議,因為說不定,退出議定書所付的違約金遠遠小於自己所需要買的排碳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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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5
據我所知,有些發展中國家拒簽京都議定書,因為他們認為:地球之所以會遭受目前的破壞,原因在於已開發國家為了發展經濟,而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現在輪到他們要來 發展經濟了,為什麼卻要接受這不公平的規範,承擔不是由他們造成的後果.另外我認為寇斯定理所面臨的問題是排碳量不易確切計算,而各國的排碳量該如何規定 也是一個問題.若說聯合國是負責規定各國排碳量的機構,那聯合國這寇斯定理中的法官也太難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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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6
寇斯定理起源於考慮無限電台頻寬分配,是給定有限資源分配的議題。而二氧化碳排放問題則是人為設限,而設限的標準就會產生許多問題,首當其衝的就是美國、中國等,碳排放大國,要這些國家無端需付出一筆費用,就是既得利益者放棄自身利益,根本有違經濟學基本原則,就好比拆除頂樓的違建,哪有屋主會願意?解決的方法就是用其他利益做為交換,或者用國際力量施壓,才能迫使這些炭排放大國同意簽訂條約,然而,像美國這種超級強國,根本不受國際壓力的影響,自然拒絕簽定京都議定書,寇斯定理是否不適用於人訂規範(當有一方可以不遵守時)?
建議老師上課可以講多一點經濟學在解決實務上會碰到的細節。上完課程後,可以推薦一些有關當日課程議題的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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